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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2010年7月新聞稿


傳聞未經證實應尊重隱私權   立法防制置入行銷刻不容緩   


(台北訊)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昨天發表觀察報告,指出七月下旬的「陳致中招妓疑雲」喧騰一時,媒體泰半採匿名消息來源或摘錄週刊報導,夾議夾敘,便宜行事,亦查證不足,且多採「主觀建構」編寫,偏頗失當,平衡比例失衡,變成操弄文字編排,另孳他意,易誤導閱聽大眾,在在有違新聞編寫規範原則。

據新防會統計,今年七月台灣主要報紙的置入性行銷報導(註:僅指未註明「專輯」、「廣編」,或以新聞編寫方式處理者。餘如註明或座談會、論壇之類均未計算)新增37則(含中國廣告24則),加上上半年的108則(去年全年為165則),總計達145則。其中,中國時報最多88則(中國廣告46則)、聯合報居次47則(中國廣告18則);此因六月底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七月初的中國廣告(分刊聯合報11則、中國時報8則、聯合晚報5則)及配合性新聞報導大增(參見附表一、二及烏龍新聞紀實附錄)。

關於中國廣告,行政院陸委會始終低調處理,對媒體違法刊載中國廣告開罰案例,並不透明,此對正派經營媒體亦不公平。目前不符兩岸條例規範的中國廣告刊登,係以中國時報為多,聯合報後來居上,像七月份聯合報就有11則、中國時報為8則,聯合晚報5則,泰半以新聞編寫(或專訪、專題等)方式「魚目混珠」,代替「中國廣告」置入性行銷(即便用「專輯」一樣違法)。據兩岸條例第89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新防會因此強調,立法院法制局最近提出立法禁止政府置入性主張後,頗受社會重視,而依目前政府置入性氾濫現象,早日立法已是刻不容緩,並有助改善國際形象。新防會說,美國「自由之家」不久前公布「2010年世界各國新聞自由度調查報告」,點名台灣置入性行銷盛行,媒體獨立性已經受到質疑。

新防會並統計七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參見烏龍新聞紀實附錄),比去年同期51則及上月份52則,均有增加,值得檢討改進。依序為:聯合報22則(含更正2則、置入6則、中國11則)、中國時報20則(含置入7則、中國8則)、蘋果日報11則(含更正7則)、聯合晚報8則(含中國5則)、自由時報2則;合計63則,刊登「更正」者9則。

七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10則(含自殺5則)、自由時報8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6則(含自殺4則)、聯合報4則(含自殺3則);合計28則(含自殺18則)。
新防會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

新防會籲請媒體,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慎重處理自殺新聞報導,主動檢討改進。去年全年統計這種新聞就高達140則(屬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者,至於不計其數的自殺案例,並未計算在內),今年上半年更達123則(分別為:元月份為23則,二月份17則,三月份27則,四月份34則、五月份22則、六月份23則),加上七月份18則,合計增為141則,顯已產生社會負面效應,值得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

此外,新防會籲請媒體,未經確切證實的社會「傳聞」、八卦(不符「新聞」要素),須有「無罪推定」的認知,尊重當事人隱私權和基本人權的權益。以七月下旬壹週刊爆「陳致中召妓?」疑雲為例,並未見有確切證據,媒體卻多摘轉週刊資料跟進,無端掀起波瀾(猶如當年李慶安立委檢舉時任衛生署長涂醒哲(現為立委)的「添耳案」情節類似,亦言之鑿鑿,喧騰一時),疑點種種,況且爆料者「妮可」行蹤成謎,無從證實,反使媒體公信力遭損,應以為鑑。

至於立法院法制局最近發表關於政府置入性行銷研究報告,質疑政府常以政策置入新聞或節目方式,強迫民眾接受政令宣導,「破壞媒體扮演第四權的責任與功能」,建議修改《政府採購法》與廣電三法,規定政府宣傳不得有隱藏式宣傳或置入性行銷,業者也不得播放受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節目,違者可罰5萬到50萬元。法制局建議,立院應修訂《採購法》,規定政府運用公費的宣傳,應限於公共政策說明,不得強調機關或公務員的貢獻,也不能有隱藏式宣傳或置入性行銷;另外也應修《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三法,增訂業者不得播放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節目,或播放政府出資的節目、卻沒有說明是由政府出資。譬諸政令宣導置入在戲劇中,業者為了賺錢編一些無聊的劇情橋段,魚目混珠。是開民主倒車、戕害戲劇創作,修法確有必要。

消基會在今年6月底至7月中,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7件)、藥品(3件)自稱節目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此類節目多為置入性行銷,僅有4件有標示廣告;而藥品廣告大多誇大不實,明顯誤導消費大眾。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指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業者已明顯違法;若是屬於藥品,則更不能用郵購方式來行銷,依法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根據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屬薦證違法,可處5~2500萬元罰鍰,並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消基會建議各部會應好好整合資源,對業者處以重罰,才能遏止歪風。

事實上,各國政府對置入性行銷皆有所規範,像美國政府在撥款宣傳前,須先取得國會授權;英國較嚴格,僅開放公共服務性質之宣傳,禁止政府透過媒體的其他宣傳;歐盟更嚴格禁止新聞與時事節目接受贊助或置入性行銷。一般來說,美國是以控制預算的方式,禁止政府自我宣傳,或做純政治目的的宣傳,對於政府隱藏其出資或製作相關廣告、宣傳,也在禁止之列;但若政府在所置入的節目中,明顯揭露訊息來源,就不在禁止之列,譬如美國對於「行政遊說」以外的政府宣傳,並無一般性、永久性法律限制規定,若是透過年度撥款法(appropriation law),則在各種撥款中附設條件管制,要求行政部門動用時,必須遵守國會設定的條件,且政府利用撥款宣傳,原則上須有國會授權,否則禁止。至於英國對此就採取嚴格限制的態度,僅開放少數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廣告,對於大多數的政府文宣,則採取「直接禁止」態度,而置入性或隱藏性政府宣傳,也都原則禁止。此外,像歐盟則嚴格規定贊助者不得藉由干涉被贊助者對節目之編輯獨立與播出義務,而影響被贊助節目的內容及播出時間,且「新聞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新防會說,按「自由之家」評比,台灣的新聞自由度已連續兩年排名下降,從前年的亞洲第一、全球第32名,降為去年亞洲第二、全球第43,今年再降為亞太第八、全球第47名。加以經濟環境不佳,媒體接受政府置入性行銷較前普遍,嚴重妨害其監督政府的功能,甚至悖離專業,主動幫政府包裝成新聞宣傳,混淆視聽,欺瞞閱聽大眾。「自由之家」認為,除「因有媒體遭受攻擊及政府壓力升高」,以及有中國台商購買媒體,根據買家的政治立場使媒體轉向支持兩岸政府,影響編輯政策的獨立性,促使編輯走向受老闆、廣告主的政治和商業利益左右,均使新聞自由受到質疑,連累台灣在國際上的觀感。

對置入性行銷的詬病,茲摘兩位資深媒體人最近的看法,一是江春男在蘋果日報(8月30日)「聯合報系賺很大」:「花博不只檢驗郝市長,也檢驗媒體與市政府的關係。一向以「正派經營」自我歌頌的《聯合報》,這次被花博牽連,報譽受損,恐非短時間所能恢復的。現在報業生存困難,人窮志短,但窮則變,變則通,許多媒體為了求生存,發展出許多非典型的業務策略。以媒體為平台,舉辦各種文化藝術活動,已成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備受社會詬病的置入性行銷大行其道……..《聯合報》的言論一以貫之,數十年如一日。且言論與新聞分開,不一定會受利益影響,但其言論方向和政治色彩,也是得標的主要因素。換一個角度來看,言論也是商業交易的一部分。報格受損,立論再高明,也缺少公信力。報社為了生存不擇手段,結果因小失大,實在不值得。《聯合報》舊大樓改建,也因花博的「台北好好看」獲得10%容積獎勵,而且一切合法。郝龍斌因花博輸了,聯合報系卻因此賺很大。搞報的終究比搞政治的聰明,但不見得因此就會受人尊敬。」

另陸以正8月30日在中國時報發表的:「一名老記者的9/1感言」中,亦提到:「…….九一國內新聞界另一異常現象,是少數記者居然肩負起招攬廣告的工作。尤其部分報紙與電視台在外埠的特派(或特約)記者,在當地成為一霸。上至正副縣長、縣議會正副議長,下至鄉鎮長、縣議員、或縣府官員,都要賣他三分帳,否則就要提防「明天報上見」。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盤算一下,還是買個平安為宜,養成了他們予取予求的惡習。  最令一個老記者感覺慚愧的,是打開報紙或電視機,幾乎無從分辨映入眼簾的,究竟是新聞呢?還是「置入性行銷」的廣告?我只要見到「專輯」、「特刊」、或過分肉麻的內容時,自然而然就會跳過這一頁。但一般人恐怕就沒有如此敏感,容易被誤導了。 我不知道這些歪風何時才能消失,讓台灣新聞界能恢復近代史上名報人張季鸞先生所說的「不黨、不賣、不私、不盲」四大主張。……」

對於「陳致中召妓疑雲」,許多媒體處理失諸煽色腥。例如:「爆料應召女妮可:一眼看出是陳致中」、「妮可:跟前總統兒子開房間 經驗難得」、「妮可」外型神似丁小芹」、「女主角妮可爆紅 叫價1萬元有錢召不到」、「三七仔:召妓男很像陳致中」等等,繪聲繪影,但從頭到尾,不見「妮可」的影子,媒體可以「據他人說」編劇,連番報導十多天,活生生地把陳致中「抹黑」,可謂是「奇蹟」。有網友8月初投書指是「陳致中召妓疑雲讓四方得利」,因為新聞延燒兩星期,週刊仍未拿出「一槍斃命」的證據,再者,「真相只有一個」。就是少了那一項「鐵證」(註:2008年,陳致中夫婦南下高雄看房子時,隔著車窗被媒體清楚拍到兩人面容,這次週刊只是遠調妮可離去的背影,竟然沒追上前拍陳致中,當面訪問本人,有違週刊一貫作風),讓人難以信服,只能說週刊爆了,非深綠的民眾會去買八卦雜誌,週刊賺大錢;週刊爆了,深綠的支持者根本不會在乎,反而更義憤填膺的憐憫陳致中,將票投給他;週刊爆了,新聞工作者開始狂追,各家媒體點閱率、銷售量大幅增加,人人有工作做;週刊爆了,陳致中推給林偉斌,林偉斌也意外紅了。到最後,週刊、陳致中、媒體、林偉斌都得利,然後食髓知味,類似的事件在未來還會不斷上演。香港《明報》還有人撰文說是《召妓風波,無受害者的鬧劇》,認為台灣新聞界不分路線分頭追擊,社會記者查應召站與嫖妓行情,財經記者追陳致中的“金融圈友人”是誰,政治記者則問政界反應,網友也加入對“妮可”的人肉搜索。陳致中是否真的召妓已無人關心,周刊大賣、陳致中成為版面時段主角,繼續議論下去,雙方獲利更大,一旁鼓躁的媒體也沾點銷量、廣告增加的好處。至於最後雙方的官司打得如何,反正也是很久以後的事,加之並無受害者,當然就沒有人在意了。

至於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方面,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光是去年全年違反類此的規範便高達521則,今年上半年合計245則,加上七月份28則,合計達273則,應予正視和檢討改進,自律因此就很重要。譬如「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不久均將施行,對媒體採訪色情、暴力、猥褻、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殺等行為,及相關的個資和隱私,有較為嚴格的規範。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增的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就明訂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將處業者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經營者姓名。此項修法若三讀通過,未來的社會新聞將是見刀不見血、點到為止,否則就可能觸及「兒少法」紅線,一旦記者以文字或圖片,詳細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及方法,或過度刊載暴力、色情、血腥、猥褻等行為,就是觸法。但為兼顧新聞自由,立院在審議時,亦應刪除各級政府的處分權,回歸法院對媒體的制裁權,並詳細定義所謂犯罪細節比較妥適。

在報導青少年的尺度拿捏方面,媒體亦應有其分寸,類似私人性或私密性,或與公眾事物、公益無關者(或未符新聞要素者),就無渲染誇大必要,譬如名人或藝人的子女,不能因父母離異或發生不名譽之事,即連帶將其拖下水(包括照片),非僅不道德,現在則會觸犯「兒少法」。像七月份就有藝人賈靜雯與夫婿孫志浩的離婚及小孩監護權訴訟,他們的小孩「梧桐妹」,是無辜者,卻亦隨之上了媒體(照片有處理和沒處理差不多),此對青少年身心發育成長有礙,媒體不能作二度加害者。另夏姿小開王子豪和台中縣議員王加佳的離婚糾紛,亦復如是,他們的孩子一樣上報。紛擾1年多的王靜瑩和陳威陶離婚官司,兒子「小蝦米」同樣受到媒體干擾。餘如藝人須注意自己的形象,勿帶給社會負面示範,像. 小S前一陣子以與男女藝人聊「初夜、破處」話題,或飛撲名人來賓身上、大腿製造收視率,遭到批評;現再以「三飛撲遇阻  偷襲盧彥勳大腿」,乃至「男孩彭于晏在節目中邀舞 小S染指照撲」,同樣不宜。

  近年來台灣發生一連串震驚社會的自殺事件,在在讓人傷感。衛生署六月間公布去年十大死因,癌症已連續28年高居榜首,自殺死亡率有隨著年齡增高現象,65歲以上自殺粗死亡率最高,每10萬人口有33.9人,但15至24歲年輕族群自殺死亡率,則較前一年略高,男性自殺死亡率是女性2.2倍。專家學者一再強調媒體有“暗示、模倣、傳染”作用,必須審慎,而自殺事件的報導“越淡化越好”,因為越是報導得詳細、全面,造成傳染、效倣的可能性亦更大。像七月的南韓「冬季戀歌」男配角朴容夏自殺身亡事件,韓國同樣出現模仿效應,韓劇《土地》製作公司女老闆李芝娜隔天自縊身亡,韓國師奶同日追隨偶像自殺,歌手盧真宇跳漢江自殺未遂,兩天內兩人結束生命。而韓國五年內共有14名韓星自殺,猶曾引發3波自殺潮,近如著名的富士康工廠跳樓事件,皆是受類此的影響。

自1774年歌德的小說《少年維特之煩惱》出版後,社會上有不少青年效倣小說主人公維特飲彈自盡,“維特效應”從此被定為引發自殺模倣行為的學術名詞。最近的例證就是2009年7月以來富士康廠區內接連發生的員工跳樓自殺事件,其中有5起密集地發生于2010年3月11日至4月7日的短短28天中,社會心理學家菲利普斯對1947年到1968年之間美國自殺事件的統計研究發現,每次轟動性自殺新聞報導後的兩個月內,自殺的平均人數比平時多了58人;而在媒體報導了瑪麗蓮‧夢露的自殺新聞之後,那一年全世界的自殺率增長了10%。泰半是“在媒體的報導下,把悲觀情緒被放大了。”這種“情緒傳染”媒體難辭其咎。

歐洲、澳洲、和英美等國很早就注意自殺新聞報導品質對閱聽大眾的影響,使得世界衛生組織、各國新聞傳播學者、醫藥公衛專家、社會心理學者、社會輿論、媒體監督團體,無不重視新聞報導和自殺行為的關聯,投入更多討論、對話和研究,這些跨學科的對話與整合成果,許多都已化為政府法規和防治的行動;而台灣卻連相關具體的法令皆付闕如,甚至連自殺通報責任,亦缺乏法源依據。但媒體若能遵守國際自殺報導規範,當有助減少自殺發生,若能進一步報導良善的故事,或許會讓許多想要自殺的人,放棄尋短,讓人們活出生命價值,進而溫暖人心。此絕非是在處理自殺新聞時,在旁邊打上自殺專線電話,或請珍惜生命等標語,無異便宜行事,猶是逃避責任的掩耳盜鈴,實不可取。

新防會特此鄭重呼籲,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負起社會責任。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主要包括:1.不應刊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補充的部分有︰一、不應報導自殺親友的哀悽畫面,以免變相鼓勵高風險族群以自殺作為吸引他人注意或報復他人的手段;二、不應報導青少年描述自殺行為的故事,因為這個族群容易產生模仿行為;三、不應使用「自殺風潮」、「自殺流行」等用語,自殺率「上升」較合宜;四、不應把自殺解釋為解決壓力的方式。日本對於自殺新聞報導的規範與自律方式,係由媒體自組自律委員會,在報導自殺新聞時有一定的共識,只做中性的陳述和用字、不在標題寫出自殺方式、把自殺事件特殊化,避免一般化,並強調自殺行為的嚴重性。
 
 
 
 2010年上半年(1-6月)置入性行銷統計表(附表1)
則數
報名
置入性則數  備  註
(月份)
中國時報 7(置入5   中國2)
10(置入5  中國5)
10(置入4   中國6)
17(置入8  中國9)
15(置入6  中國9)
14(置入7  中國7)
元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聯合報 2(置入2)
4(置入4)
5(置入5)
9(置入5 中國4)
10(置入7  中國3)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聯合晚報 2(置入0   中國2)
2(置入2   中國0 )  
1(置入0   中國1)
元月
四月
五月
合計 108(置入60中國48)  
 
 
●附表一:2010年上半年(1-6月)各報置入性行銷各月統計依序為:元月份中國時報7則(置入5則、中國2則),聯合晚報刊中國廣告2則;二月份中國時報10則(置入5則、中國5則),聯合報置入2則;三月份中國時報10則(置入4則、中國6則),聯合報置入4則;四月份中國時報17則(置入8則、中國9則),聯合報置入5則,聯合晚報置入2則;五月份中國時報15則(置入6則、中國9則)、聯合報9則(置入5則、中國4則)、聯合晚報1則(中國1則)。六月份中國時報14則(置入7則、中國7則)、聯合報10則(置入7則、中國3則)。
 

2010年七月份烏龍新聞統計表(附表2)
則數
報名
烏龍新聞則數  備  註
(有更正者)
聯合報 22(置入6中國11) 2
中國時報 20(置入7中國8)    0
蘋果日報 11    7
聯合晚報 8   (中國5) 0
自由時報 0
合計 63(置入13中國24)    9
 
●附表二:七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聯合報22則(含更正2則、置入6則、中國11則)、中國時報20則(含置入7則、中國8則)、蘋果日報11則(含更正7則)、聯合晚報8則(含中國5則)、自由時報2則;合計63則,刊登「更正」者9則。
☆七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10則(含自殺5則)、自由時報8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6則(含自殺4則)、聯合報4則(含自殺3則);合計28則(含自殺18則)。
●2009年七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聯合報15則(含更正3則)、蘋果日報13則(含更正9則)、中國時報12則(含更正3則)、聯合晚報6則及自由時報5則;合計51則,刊登「更正」者15則。
2009年七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33則、自由時報10則、中國時報2則及聯合報2則,聯合晚報則無。合計47則。
 
 
新防會新聞觀察報告主持人:呂一銘(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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