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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2013年報紙烏龍新聞類型表
緣起:台灣新聞媒體是公認的社會主要亂源之一,整體而言,其惡質程度堪與立法院相提並論。財團法人廣電基金曾於2005年12月24日公布2005年十大烏龍新聞,其未經查證,不符事實,錯謬百出,且悖離新聞專業倫理者,處處可見。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因此從2006年元月起,闢錄當月報紙新聞烏龍事件,年底評比選出當年的烏龍新聞,提供社會參考,並期待新聞界檢討自省,共創正常而負責的「第四權」。
一.人事烏龍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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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 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 聯合晚報 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 中國時報 聯合報 聯合晚報 |
0204 0531 0627 0707 0727 0908 0909 0909 0909 0910 0912 |
傳總統府戰略顧問林鎮夷接國防部長 駐英代表沈呂巡近日返台 傳掌外交部 高華柱外派駐歐 前參謀總長林鎮夷接國防部長 陸軍司令李翔宙 總長考慮人選 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可望掌國安局長 史亞平 夏立言接外交部長呼聲高 高華柱、李翔宙確定去職 傳黃世銘、顏大和(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長)互調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接法務部長 陳守煌高檢署檢察長調法醫看守所所長 誰接法務部長? 謝文定大熱門 (現任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立院龍頭洪秀柱呼聲高 國防部長副部長傳鍾堅升任 王金平辭院長? 下任監察院長傳層峰屬意黃世銘接任 |
A2版 A14版 A1版頭題 A12版 A2版 A2版 A3版 A3版頭題 A9版 A1版頭題 A2版 |
◎查證不足。查證不足。高華柱續任國防部長。及至7月爆發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於26日辭職。 ◎查證不足。因與馬總統同學關係,舉凡外交部長人事異動,媒體泰半點名他,未免想當然耳。截至12月,仍無異動消息。 ◎查證不足。6月27日聯合晚報A4版頭題:「國防部長異動 總統府:毫無所悉」。 ◎查證不足。8月初內閣局部改組,林永樂續任外交部長。 ◎高華柱國防部長辭職獲准,但陸軍司令李翔宙則被慰留。 ◎查證不足。法務部長由政務委員羅瑩雪接任。 ◎查證不足。法務部長由政務委員羅瑩雪接任。 ◎「九月政爭」之初,關說疑雲爭議未定,仍可透過司法訴訟暫保黨籍狀態,且王金平尚滯留馬來西亞之時,卻搶先報導立院龍頭要換人,除了查證不足,亦有主觀建構之嫌,以操弄文字或刻意編排,另孳他意。 ◎查證不足。10月22日由駐印尼代表夏立言接任。 ◎王金平係預定10日晚間返台說分明,此報導在當事人未說明,也沒任何暗示辭意前,就直指可能辭職,其內容涉及「主觀建構」編寫,且未作實質平衡。 ◎此則人事新聞在馬總統、黃總長涉及「洩密」爭議紛紜之時,突由匿名消息來源透露,顯有操弄之嫌。而在國內政壇最敏感時機,且監察院長、考試院長均要在明年後才有更迭,顯然查證也不足,有誤導之虞。 同時,在11月1日,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張介欽偵查終結,將黃世銘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嫌起訴,創下法務部檢察機關史上第一個被起訴的檢察總長紀錄。致立法院要求黃世銘下台呼聲不斷。再者,12月1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也做出決議,認定黃世銘犯下七大違失,除報法務部移送監院彈劾,並建議將黃撤職。 |
◎政府人事案(包括內閣改組和人事異動),一直是新聞焦點,但主要日晚報在採訪人事新聞,未能建立可靠消息來源人脈,致均有臆測和查證不足的缺失,使「報派」成了媒體公信力不足的代名詞,其中媒體未能建立資深記者制度,及經營管理未能增加編採部門的投資,均值得省思和檢討。 ◎在烏龍(錯假)新聞充斥的今天,英國知名《衛報》的編輯室公約,便值得台灣媒體中人效法。這份公約從新聞來源的取得、匿名新聞的處理、他人資訊的引述,到記者能否收取外界報償,都有清楚的界線。並明白要求,不能報導自殺細節;除非關乎公眾利益,不能侵犯個人隱私。更嚴禁花錢買新聞,也不允許記者和罪犯及其相關人士有金錢往來。甚至要求記者不能對沒有監護人同意的16歲以下、跟新聞利害相關的孩童進行採訪或拍照;也不能在沒有得到學校同意下,進入校園採訪學生;在報導兒童新聞時,還得顧慮他們長大後,不會因相關報導而受傷害或感到難堪。如此高度自律、尊重人權的表現,更應是新聞工作者時刻銘記在心的一把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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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大政策烏龍新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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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中國時報 聯合晚報 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中國時報 |
0327 0604 0605 0606 0606 0606 0611 |
國安高層示警:廢核四衝擊台美關係 顏清標最快週五出獄 顏清標 不能選公職 內政部:可出獄,但犯罪紀錄不能銷 顏清標可望出獄 禁再選公職 免刑責、罪仍在可出獄 顏清標不得再選 顏清標 不能再選 內政部:犯罪紀錄並沒註銷 免刑不代表無罪 因修會計法解套即將出獄 教育部駁 自由時報 12年國教不轉彎 |
A1版頭題 A4版 A1版頭題 A12版 A4版 A2版頭題 A6版 |
◎0328【聯合報╱記者范正祥、楊湘鈞、劉俐珊/台北報導】昨天中國時報頭版報導「國安高層示警:廢核衝擊台美關係」,府院國安會大動作澄清。馬英九總統昨指示國安會澄清說明。國安會隨即透過總統府轉發新聞稿對外澄清:我政府從未與美方討論「核四」問題,亦未曾接獲美方之任何關切。 行政院也強調,核能存廢問題與國人利益息息相關,絕無圖利任何廠商,更與正常發展的台美關係無關,政府也從未將台美關係做為政策的關鍵考量。國安會並對中時報導發表四點聲明回應:一、我政府從未與美方討論「核四」問題,亦未曾接獲美方之任何關切。二、政府制定「核四」相關決策時,從未將美方因素列入考慮。三、國安會從未就「核四」問題,向媒體表達類似說法。四、媒體未經查證事實,即以「國安高層示警」報導「可能衝擊台美關係」,將模糊核電存廢焦點及誤導民眾認知,國安會深表遺憾。 ◎時值會計法修正案極富爭議之際,立法院雖以「密室」方式的朝野協商通過,但值舉國震驚、輿論撻伐不斷之際,而顏清標又是具「指標性」人物,報導仍須慎重。換言之,此法紛議未定之時,何言誰可釋放?何時釋放?何況,此案到最後覆議被推翻又回到原點,無異「虛功」一場。 ◎當時發生最嚴重的是,條文中竟僅寫大專院校「職員」,並無「教」字,相去甚遠。而依《大學法》等法律命令,職員不含教授、副教授等教師;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是指「國立研究院及公私立大學研究所以外的學術研究機構」,不含大專院校。 ◎6月7日會計法解套大轉彎,馬總統當天上午親上火線,率同江揆和立院院長王金平舉行記者會,令政院覆議,並鞠躬道歉,發表3分鐘談話,宣示基於「教授與民代標準不同,有違平等原則」、遺漏『教』字造成司法機關的疑慮」,決予覆議,然後未讓記者提問,快閃離去。 ◎此重大事件自5月31日立法院夜襲通過,隨即釀成重大政治、司法風暴,亦引發國人痛責和爭議,府院黨又無法說清楚修法要旨,顛三倒四,直至6月6日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江揆,仍未鬆口覆議,及至民意強烈反彈後,馬總統才翻盤急轉彎,由政院提覆議送立法院,暫告落幕。 ◎6月6日自由時報 「烏龍修法與烏龍爭議」(盧映潔)近日會計法的修正,引發社會譁然。原本大家對此次修法的批評是民意代表過往之「公款私用」可解除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責任,但是眼前卻因為條文中是「各大專院校職員」而非「各大專院校教職員」的所謂一字之差,整個修法的批評焦點突然被轉變為「教授是否為除罪對象」之修法烏龍爭議。姑且不論這樣的焦點移轉是否屬人為操作,但是本次修法最令人難以接受而應該被質疑的是以下三點:一、以不同身分區分不同的對待、嚴重違反平等原則:亦即,民意代表即使「公款私用」,亦解除貪污的刑事責任,但其他的非政務官公務員乃至於大學職員或教授,「公款私用」都不可能沒有刑事責任。只要是國家納稅人的錢都不應該成為個人私用,這次修法凸顯了民意代表的特權。二、以時間點來區分同一件事情應否負刑事責任,嚴重侵害刑法的正義形象:亦即在民國九十九年底之前的民意代表「公款私用」,是可以解除貪污的刑事責任;然而同樣是「公款私用」,民國九十九年底之後,還是應負刑事責任。怎麼會同一件事情,同樣是把國家納稅人的錢拿來私用,在民國九十九年底之前是光明正大的合法行為,在九十九年底之後一夕之間變成人人喊打的貪污行為呢?三、在會計法中強訂解除貪污刑事責任的規定,錯亂法律規範體系:會計法應是有關會計事務的法規,其條文規定如何,並非個人應否負刑事責任的依歸。個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必需解讀刑事規範的要件。而會計法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完全不是相同層次的事務處理。為何我們的立法者可以如此錯亂法律規範體系,用會計法的條文去解除刑事責任呢?(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 報導內文係藉教育部的澄清說法,指陳10日「自由時報」A1版頭題報導:「免學費排富、分區分段實施,12年國教傳大轉彎」錯誤。教育部並表示,12年國教將如期在民國103年實施,而且全面免學費、不排富,也沒有「分區分段實施」這種規畫。 ◎ 由於此一政策極富爭議性,立委多公開表示不支持,地方政府亦強調無力埋單,結果導致政策大轉彎,改採高中部分排富辦法。(行政院12日決定12年國教學費採雙軌制,高中排富 高職免學費。) ◎1226全國教師總工會公布今年10大教育新聞,「12年國教變變變」奪冠。其次為年金改革爭議大、公勞教萬人上街頭,私校減薪工會抗爭則列名第三。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表示,10大教育新聞背後呈現的是今年教育界仍充滿「假、錯、亂」,教育政策應回歸專業,重拾社會信任。 |
◎會計法修正案的錯謬為一重大矚目事件,但媒體泰半在編寫、深入分析、平衡報導等方面未盡週延,漏洞百出,導致誤讀、誤導所在皆有,甚至讓閱聽大眾霧煞煞,值得檢討改進。 ◎例如6月6日的主要報紙報導則多依官方說法,未能解開閱聽大眾疑惑。當天只有聯合報有較週延的剖析和解釋性報導、特稿。另有自由時報的法律學者投書、蘋果日報的法官投書,始使閱聽大眾得窺箇中要旨。 ◎6月6日聯合報A1版頭題對政院的法律解釋提出質疑,而教授研究費除罪恐一國兩制,且政院的擴大解釋,司法體系無法認同,未來不同法官可能產生不同判決結果。A2版全版分析「立院遭責難 政院難袖手旁觀 兩方都有疏失」、「擴大行政解釋 對法院沒有拘束力 這樣解套了嗎?」等等。 ◎6月6日蘋果日報 「法務部無權釋放顏清標」(錢建榮) 有位先生撿拾一只紙箱被檢察官偵查竊盜罪,不堪受辱氣得喝鹽酸自殺身亡。更早還有位小姐在租書店借漫畫書逾期未還,店家狀告侵占罪,警察登門以手銬強行帶人回警局偵辦。想想看一個場景:某天立法院修正《民法》,規定「紙箱」、「漫畫書」不屬於《民法》上的「動產」。理由是,這樣《刑法》上的竊盜罪與侵占罪就會部分除罪化。看來風馬牛不相及的立法作為會離譜嗎?在台灣一點也不!立法院前幾天才修正與刑罰八竿子打不著,專門規範各政府主計部門的《會計法》,明訂地方民意代表支用國家編列的業務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且還溯及既往。法律還未公布,法務部就急著對外界說明,因挪用業務費喝花酒被判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確定服刑的顏清標,將因此釋放。更諷刺地是,此次修法還「夾帶」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研究計劃費的不實行為也一併除罪化。未經法院個案審定《民法》、《刑法》的主管機關都是法務部,立委要動《民法》至少還要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但修正《會計法》就不必問法務部意見,因不是主管機關。可修正結果卻是「架空」國家的特定刑罰權,而看法務部事後「配合演出」的完美表現,恐怕不只是不敢說話,甚至是貫徹執行上意吧!法務部說,顏清標釋放的依據是《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免其刑之執行。問題是此處「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是指刑罰法律本身「除罪化」。如以往廢止《檢肅流氓條例》、刪除《動產擔保交易法》刑罰規範,須直接適用該等法律定罪的執行中受刑人,才能「免其刑之執行」。就算立法者大膽到在其他不相干法律中另訂某行為態樣不屬於流氓或動擔處罰,難道不須經「法院」重新檢視個案事實是否屬該態樣,進而決定如何適用法律?顏清標定罪的法律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可從來不會也不可能是《會計法》。同樣是民意代表支用業務費的行為,其主觀犯意、違法態樣千奇百變,是否均構成貪污罪,須經由審判法院的判斷(支用研究經費的教授亦同),除非法院個案適用的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法條修正除罪,否則豈可因一個不相干的法律修正,「概括空泛」的免除刑責,執行刑罰機關的法務部就能恣意地「越俎代庖」代替法院重新認定事實、解讀仍有效存在的論罪法條的構成要件? 別陷馬總統於不義針對個案情節制定的「措施法」(個別性法律)並非不能制訂,但不得侵及行政權或司法權核心。修正《會計法》隔空免除特定或可得特定人的貪污刑罰權,除非有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理由,否則就是違憲。這次《會計法》的修正,非主管機關法務部事前或許無從參與,事後卻任由法務部自行解讀適用於顏清標,將之排除於根本未除罪的貪污罪法條,根本是為特定某人量身訂做的免除刑罰法律,已屬侵犯國家刑罰權核心的「個案性」法律,也侵犯總統《憲法》上的特赦權。法務部千萬要懸崖勒「馬」,別再陷向來只知尊重主管機關職權的馬總統於不義!(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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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洪仲丘枉死案烏龍新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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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711 0711 0711 0712 0712 0712 0712 0713 0713 0713 0713 0715 0717 0717 0722 0722 0722 |
愛子被操死 洪母看片淚崩 「蘋果」實測4酷刑 體育大學生也抽筋 家屬質疑士官長交代私刑操死洪仲丘 軍方:洪仲丘將因公撫卹 洪家回禁閉室看仲丘死前監視器 妒洪仲丘人緣好同袍整死他 家屬質疑禁閉室畫面 剝皮八式活活操死役男 恐怖關禁閉伴馬桶眠 操死役男 12官兵送軍法偵辦 懲處7將軍 洪家怒吼要真相 洪禁閉室空間示意圖 家屬看錄影帶 疑洪遭惡整死亡 人怎麼死的? 盡快公布真相 洪仲丘案 2度趴馬桶求救 半小時才送醫 管教環節全當機 枉送一條命 服役 犯錯懲罰:悔過、禁閉 兩者相同 18處禁閉室 暫停悔過、禁閉懲罰 洪仲丘冤死 國軍廢除關禁閉 各軍種禁閉室將走入歷史 洪仲丘冤死30分鐘解密 氣喘跌地同僚不理 同袍爆料在離營座談會上 洪仲丘疑放炮招來致命危機 洪仲丘死亡簿 施壓速關禁閉 副旅長何江忠收押 副旅長何江忠濫權施壓收押 離營座談 該保密未保密 洪仲丘說真話 惹來殺身禍 幹部聯手 緊密運作惡整洪 桃檢:洪仲丘悔過室監視器、正對操練場監視器 畫面一團黑 有人用黑布遮蔽監視器 16監視器3支只錄可黑畫面 畫面全黑 但錄影時間還在跑 「不排除有人惡整洪動手腳」 誰遮黑關鍵錄影帶?桃檢調通聯 消失變黑的80分鐘(疑洪被凌虐片段) 范佐憲上午進出禁閉室 下午影像消失 監視器有殘影 桃檢疑蓋黑布 16支竟同時故障監視器訊號逐一消失 刻意滅證 追真相 最後被操現場「洪仲丘疑曾遭灌水」 禁閉室規定周詳卻能操死人 黑霧重重! 洪被灌水?監視器蓋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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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7月間震驚社會。該事件發生之初,並未受到主流媒體關注,多賴網路串連受到鄉民莫大重視,才獲平面及電子媒體青睞,7月4日洪家舉行記者會伸冤後,更受到廣大社會關切。加以軍方及層峰無論是刻意隱瞞(現場已遭破壞,乃至串供滅證等)或處置不當,乃至未能掌握改革契機,飽受輿論抨擊,使新聞報導持續高潮迭起,亦因名嘴爆料和媒體辦案,復受到媒體改革團體和學界的批評,認過於渲染致客觀、平衡不足,須檢討自律。同時,民間也透過網路自動組織「1985聯盟」,追真相、要正義,民眾紛起響應,並發起2次「白衫軍」運動(首次為7月20日,第二次則在8月3日),人數分別高達3萬及25萬,全球矚目。後來更促成軍事審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承平時期移送司法部門)。而後,洪案移送司法單位重啟調查、審理,仍是持續受到社會關注。 ◎ 11、12日各報有關禁閉的報導,多對洪仲丘「關禁閉」過程交代不清,偏重禁閉室的渲染性描述,但對士官可否關禁閉,未有追查(依法不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明載士官懲罰種類有7項:「管訓、降級、記過、罰薪、侮過、罰勤、申誡」,根本沒有禁閉這項。而洪的「因公撫卹」則是笑話,亦未見訪問專家是否適當,致使編寫未盡週延,有違新聞專業原則。 ◎ 13日聯合晚報「錯引法條關禁閉 542旅相關人等送辦」(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陸軍542旅下士洪仲丘因攜帶智慧型照相手機,遭連上士官兵評議委員會投票議決送禁閉室處分,但士官違反「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設備(器材)管理要點」,依規定應否送禁閉室,引發爭議。陸軍司令部政戰部主任曾有福昨日表示說,542旅旅部連相關人員以士兵用的「禁閉」,送洪仲丘進禁閉室,涉及錯誤引用法條,相關情節已全數移送軍檢一併偵辦。通資官員透露,士官因違反「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設備(器材)管理要點」,適用的處份依據為「國軍通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應為申誡一到兩次的行政懲處,不適用禁閉或悔過,士兵則採禁閉。542旅旅部連士官兵評議委員會是引用何項條文來評議身為士官的洪仲丘,應有說明。據指出,542旅在洪仲丘案之前,也曾送4位違規攜帶手機入營的官兵進入禁閉室,但軍方未說明這4人是否為士官。國防部昨晚發出新聞稿,指「士官不能送禁閉室」係誤解「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國防部強調,士官兵服役期間因過犯送禁閉室禁閉悔過懲罰,士官稱為「悔過」,士兵稱為「禁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士官犯過有「悔過」待遇。但據了解,542旅將有下士官階的洪仲丘送禁閉室,包括在旅部連士官兵評議委員會中評議此事時,從頭到尾都採取「禁閉」一詞,公文也言明送禁閉,此一「禁閉送士官」公文,經陸軍542旅而至269師業管禁閉室的每個關卡都通過,一直到禁閉室收訓洪員,都是用禁閉一詞。陸軍542旅在士評會以士兵適用的「禁閉」,而非採取士官所用的「悔過」來評議洪仲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中,至少是牽涉議處標準的不同。曾有福昨天也證實,542旅旅部連相關人員以禁閉送洪仲丘進禁閉室,涉及錯誤引用法條,相關情節已全數移送軍檢一併偵辦。 ◎國軍廢除關禁閉屬重大的新聞,但茲事體大,媒體自須掌握相關進度和變化,不能只刊國防部先前的說法,忽視後來的「更正」新說法。何況新聞瞬息萬變,應有持續追蹤的查證和報導,才不致偏頗和鬧笑話。 ◎13日聯合報A4版頭題:「國防部:研擬修法取消禁閉制度 因應人權團體要求 聆聽各方意見後再做決定」,另報導:「蔡煌瑯立委:廢禁閉因噎廢食 洪仲丘父:禁閉室有存在必要」。 ◎14日聯合晚報A6版頭題:「國防部新聞稿指出,國軍禁閉室存廢問題,將維持現行制度,並徹底檢討國軍禁閉室各項管理,藉由落實依法行政等精進作法,避免類似案件發生。」 ◎15日各主要報紙均報導:「國防部改口:維持禁閉室,並稱廢除是外界誤解」。 ◎洪案監視畫面的消失,一直是全案的關鍵重點證物,惜當時並未查出(被刪除,送調查局設法還原),致眾說紛紜,亦成了電視談話性節目名嘴爆料的話題,產生「媒體辦案」的負面效應(特別是軍方否認告名嘴,名嘴卻先怒告國防部,製造戲劇性效果),且議論紛紛,莫衷一是。若其言為真,則「真相」早已浮出,也不會有後來的「白衫軍」運動。換言之,以「獨家」方式言之鑿鑿,或採「匿名」消息來源(亦多來自軍中較低層者或資訊材料業者),權威性不足,易淪為「各說各話」,頂多提供茶餘飯後的話題罷了。 ◎15日聯合晚報A1版頭題:「洪仲丘解剖 洪家委託法醫高大成在旁監看,他的說法是中暑(熱衰竭)致死 但負責解剖法醫石台平並未表示意見 將另提正式解剖報告(後認定「他為」,即「他殺」)。另A3版頭題:「馬點名重批 軍方有如五雷轟頂」、「總統要求徹查 盡快公布真相」。 ◎16日各主要日、晚報均有大篇幅報導,包括法醫解剖概要、高華柱請辭、馬總統重話、高階軍官施壓關禁閉,及施壓快關洪的542旅副旅長何江忠收押等。 ◎ 爆料若未能證實,與「傳聞」無異。聯合報和中國時報均以洪仲丘離營座談會放炮為重點,但17日當天陸軍司令部新聞稿澄清「離營座談會非導火線」。 ◎ 22日聯合報A3版報導;「同袍作證:離營座談 洪沒放炮」。 ◎17日洪仲丘枉死案也成了電視談話性節目熱門話題,再現「媒體辦案」高潮(前次為八里雙屍命案),不無受「包青天」情結影響。17日自由時報D1版頭題:「三立2談話性節目吸273萬人辦案」。聯合報C2版報導:「法醫打敗名嘴 解剖洪仲丘新觀點收視飆新高」。18日中國時報D1版頭題:「談虐兵憤慨 主持人獅吼 被名嘴口水噴滿臉」、「爭相爆料 揭內幕 談話性節目爭搶收視」。21日中國時報D6版報導:「張友驊『龍捲風』一日一爆 燃同行妒火」。 ◎ 8月2日桃檢偵結滅證案 黑畫面非人為 認定是「烏龍一場」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黃旭昇桃園2日電)陸軍下士洪仲丘案有關滅證部分。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檢方認定沒有人為滅證。桃檢並播放擷取禁閉室的監視畫面。桃園地檢署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偵辦洪仲丘案中的滅證部分。檢方調查認為,洪案所謂消失的監視器影像,與軍方監視系統網路異常,甚至發生插頭掉落有關,沒有人為刪除、滅證。桃檢為釐清疑慮,記者會中公布禁閉室監視畫面中的擷取圖像,讓外界瞭解洪仲丘被關禁閉室時內外環境、監視錄影器拍攝角度畫面。桃檢表示,禁閉室監視畫面從沒建置聲源接收,外界質疑音源線被拔除,並不正確。陸軍下士洪仲丘被罰悔過的禁閉室,內外監視畫面的線路,年久失修,在洪未進禁閉室前,已有多個監視器畫面如此。檢方今天以相當長的時間,透過圖表與靜態影像,說明禁閉室的16隻鏡頭,無人為破壞、沒人轉動鏡頭。269旅禁閉室監視器畫面的「黑畫面」訊號異常,最主要因素為訊號串連造成電力供應不穩。襄閱主任檢察官戴文亮說,查出會有監視器「黑畫面」,最大的問題在於電力中斷、電力不穩,造成部分監視器鏡頭畫面沒有存檔、檔案漏失。在7月4日洪仲丘過世後,其所在的禁閉室鏡頭,仍有黑畫面。戴文亮說,7月1日的黑畫面主要是電力中斷、維修,沒有存檔所造成,「根本無檔案可刪除」;7月3日的黑畫面,主要是電力不穩,非人為蓄意破壞。 |
◎洪案雖因為網路和主流媒體匯合,產生社會巨大撼動力量,促成軍事審判移轉司法的制度改革,但部分媒體在編寫報導上,卻因傳聞查證不足,乃至「媒體辦案」,反使軍中教育和制度面的改革,未能完全實現,不無憾焉。加上電視名嘴爭相爆料辦案,爭搶收視率,錯誤百出,在在傷害了新聞品質和媒體公信力。值得媒體檢討自律。 ◎ 茲謹舉其中犖犖大者說明。例如洪仲丘在禁閉室倒下後,送醫前的關鍵三十分鐘影帶,一直是全案的關鍵重點證物,亦只有七月七日以暱稱「norwalker」在PTT貼文,繪聲繪影指稱看過,但後來卻沒有下文。(之後有一軍官在PTT「自首」,「自稱」是「沒看過」誤會一場云云。)還有網友爆料,指消失的影片檔中,記錄著洪仲丘在浴室遭人灌水,後經法醫解剖證實「沒有灌水」。接著,軍高檢檢察長曹金生告訴媒體:「只有檔案、沒畫面」,致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亦成了電視談話性節目名嘴爆料的話題,產生「媒體辦案」的負面效應。其後,即便桃園地檢署和調查局都判定,「黑畫面」與設備、線路老舊破損有關,已排除刪除檔案的人為陰謀論,然許多人仍是半信半疑,無怪連軍方高層也表示,「現在就是說破嘴,社會還是不相信!」 ◎ 再者,言之鑿鑿的「離營座談會放炮說」,後來也被推翻。洪仲丘的「關禁閉」過程,和「動機論」攸關真相,但媒體多交代不清,只偏重禁閉室的種種渲染性描述。卻忽略了關禁閉的相關法規,(依法不可),而陸軍542旅至269師業管禁閉室的每個關卡竟然都能通過,一直到禁閉室收訓洪仲丘,都是用「禁閉」一詞,為何媒體未能及早查出? ◎ 由於國軍廢除關禁閉與否屬重大的新聞,媒體自須掌握相關進度和變化,不能只刊國防部先前的說法,忽視後來的「更正」新說法。何況新聞瞬息萬變,應有持續追蹤的查證和報導,才不致偏頗和鬧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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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疫情烏龍報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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