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報告A
28
2007.02
壹、「斃死豬事件」新聞處理之質化分析
觀察報紙: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
分析範圍:所有相關報導版面
觀察時間:2007年2月2日至10日
一、新聞發展背景
由於2月正值新春期間,除了「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弊案」持續有重大進展,重要的政治新聞亦不遑多讓。像前總統李登輝因切割「台獨」的專訪報導,引起政壇的震撼,而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則於13日被檢察官偵結以「貪污罪嫌」起訴後,又宣布參選2008總統,更備受各方爭議和矚目;加上民進黨的「四大天王」競逐黨內2008總統初選等,皆充斥新聞版面,熱鬧非凡。就在2月2日至10日期間,復爆發「斃死豬事件」,一年半以來光一家大盤商,就賣出數量高達2,600公噸的斃死豬肉,賺取上億元的暴利,其流向北台灣市場、團膳、加工肉製品、便當盒餐、自助餐、學校營養午餐、餐廳、攤販等,不一而足。由於與農曆春節和民生消費及健康關係密切,消費者惶懼不安,社會關切,各主要報紙均謄出重要版面刊登,並從南到北的追蹤報導,以6、7、8日三天報導最多。其後,受到上述弊案和政治要聞因素影響,變得斷斷續續,但政府當局在輿論鞭策下,已在制度措施和執行層面做出諸多重要的改革,像建立「肉品履歷制度」、嚴格查緝私宰、強化集運和化製處理(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辦法、提高豬死亡保險市價7成補貼及豬隻計畫產銷措施等,此對廣大消費者而言,總算有了更多的權益保障,當為一大收穫。
其實「斃死豬」問題由來已久。2001年便曾有「斃死豬」流入消費市場的問題,近兩年也有不肖業者,偷運養豬場的病死豬,或在集運斃死豬的過程中掉包,將這些豬隻轉賣私宰業者,再送往承租冷凍庫存放,伺機包裝出售給中下游廠商,並與正常合格的豬肉魚目混珠或加工銷售。由於這些豬隻多含有抗生素、抗菌劑、磺胺劑等藥物,形同「藥豬」,其殘留物也難以高溫煮熟或曝曬等方法消除。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就指出,食用此類肉品過多,會引起過敏、氣喘及產生抗藥性的病症,有礙人體健康,可見問題的嚴重。
所謂「斃死豬」的定義,各主要報紙在2月2、3日報導初期,並未有明確解說,但隨後皆有更正,只有蘋果日報自始至終,均以「病死豬」為報導主題。其實,事件發生期間,農委會已說明「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該報未能從善如流,一路錯到底。根據農委會6日的說明:「農政單位多年來,所有關於養豬戶的豬屍清運管控作業,都統一採用『斃死豬』之名,『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而已;因為問題肉品的豬隻,不一定是『病死』,還有很多是屬於非疾病因素死亡,例如生長不佳被淘汰,或是在運送過程中推擠、緊迫而暴斃。」按照農委會粗估平均「斃死豬」年總量,從15公斤以下,到40公斤至100公斤以上,約有30,724公噸,其中被查獲私宰者約1/5左右,確實令人憂心。像今年的「斃死豬事件」發生,係在2月1日於雲林縣元長鄉由檢調單位查獲私宰「斃死豬」開始,其屠宰量便達26公噸,當時即逮獲7人偵訊,3人在逃;復於2日抓到主嫌之一的大盤商陳鴻昇,見諸報章後,社會嘩然。於是在5日檢調再兵分15路到中北部追查中盤、批發商的流向,帶回11人偵訊。此時,農委會亦會同檢警在屏東縣長治鄉查獲私宰一名「斃死豬」屠戶,其平均每天買入大小斃死豬160多頭,生產約7,800公斤豬肉,製成香腸、臘肉等加工品,以低價銷售商家、市場等。到6、7日,檢調又查獲台北縣市、桃園、新竹、台中、彰化、苗栗、南投等地的供應商家,包括多家知名者,大有斬獲;8、9日養豬業者簽署自律公約,政府則全面加強管理及CAS驗證安全合格標章等;至此,風波漸告平息。行政院於此事件發生期間,積極整合法務部、農委會、環保署、衛生署等部門工作,諸如高檢署即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持續查緝措施,而環保署也加強查緝棄置「斃死豬」之違法工作,並利用衛星即時追蹤系統GPS,加強合格化製原料運輸車輛的查核等,作為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至於私宰斃死豬行為,原就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畜牧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之詐欺等罪嫌,依法可處3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30萬至900萬元之間的罰金,惜主要報紙著墨不多。由於可牟取黑心暴利,不肖業者因之趨之若騖,故須予重罰、重懲;而新聞媒體基於社會責任,除了追蹤報導和分析外,理應適切報導法理層面的問題,俾能善盡「守望、教育」職責。就此而言,各主要報紙未能在此方面著力,發揮遏阻功能,不無憾焉。
茲僅以2月2日至10日對「斃死豬事件」所產生的重要新聞內容,作為本案觀察重點。迄至3月21日雲林檢調偵辦陳鴻昇販售斃死豬集團案偵結,計有陳鴻昇等18人,包括11個下游廠商在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畜牧法、詐欺等罪嫌起訴,分別求處重刑;其中陳鴻昇累計獲取不法利益高達1億6270萬元,遭求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堪為炯戒。
二.概念說明
分析此次「斃死豬事件」的新聞處理,本研究引用的概念是:「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精練?」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等五種。這五種觀點長久以來為新聞專業守則的實務共識,茲再說明本研究試擬的操作標尺如下:
(一)檢具消息來源方面
1. 記者引述或採訪的消息來源,是否片斷不周全,以致誤導讀者?
2. 引述是否錯誤?例如誤聽、誤釋、誤讀、誤解?
3. 是否濫用匿名的消息來源?例如消息來源匿名有無必要?是否與保護消息來源無涉?有無便宜行事,致引述的消息來源欠缺公信力,甚至提供錯誤的訊息?或新聞成為消息來源的風向球,甚至鬥爭的工具?
4. 消息來源是否偏頗?如專引述單一立場或特殊身分者?
5. 消息來源是否失當?如與新聞事件無關,或者非專家、不適合評論者?
6. 是否盲從有言論免責權之言論?如過度報導民意代表恣意批判他人,甚至人身攻擊的說辭,且致助長了濫用免責權之弊?
7. 有無錯誤引導消息來源,如記者是否以錯誤的消息求証於人,要人評論,致以錯導錯,愈加背離事實?
(二)落實新聞查證方面
1. 查證是否有形無實?即徒有查證的形式,而無查證的實質?如求證的事項與主控一方的批評無關,致虛有向當事人求證之表象?
2. 是否僅是部分查證?即雖有查證之動作,卻未查證周詳,而有部分遺漏?或未向當事人一一求證其受指控之事項,或僅有部分當事人的回應?
3. 是否全無查證?完全剝奪了受控當事人的回應權?
(三)是否平衡報導方面
1. 給予各方,至少給予主控一方和被控另方之篇幅比例是否明顯失衡?
2. 新聞呈現的論點是否偏頗?是否不合比例地呈現主控一方或被控一方的論點?
(四)精練新聞編寫方面
1. 新聞寫作是否脈絡不清?或欠缺背景說明,而有誤導讀者之虞?
2. 寫新聞是否將傳聞偽裝成眼見,以移情(empathy)手法重建現場,仿若親眼目睹一切,有淪入主觀建構之缺失?
3. 新聞寫作是否夾敘夾議?記者是否將評論的文字寫入報導之中?
4. 標題是否過當?有沒有雖近內文文義,卻溢出了內文範圍?
5. 題文相合嗎?還是差異頗大?
6. 標題與版面是否有弦外之音?有沒有因為操弄文字或刻意編排,而致話中有話、另孳他意,易於誤導讀者?
(五)媒介責任方面
1. 報導是否署名?
2. 報導出錯,有無更正?
3. 報導出錯,傷及無辜,有無向當事人道歉?有無向讀者致歉?
三、新聞處理缺失分析
(一)自由時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新聞查證方面
無明顯缺失。
3.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A14版報導:「雲林縣檢調破獲26噸斃死豬」,當天並未對何謂「斃死豬」名詞及其背景有所說明。雖於2月6日在A14版報導「小法典」,提及此案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畜牧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刑法之詐欺等,為他報所無,但因未有解釋,不易使讀者了解問題嚴重性,反因欠缺背景說明,易使編寫脈絡不清,有違編寫原則。
在2月7日雖以「陳鴻昇集團斃死豬流向」製表刊A8版頭題,但對「斃死豬」的源頭「鴻生商行」,其出貨給「浤家食品」,而知名的「興農」烏日廠與「殷商」食品為其往來公司,應另作重點報導,因來源和去向皆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光看條列式表格,不易使讀者一目了然。8日在A7版始報導「興農便當 疑用斃死豬逾5年」,惜晚了一天。
在2月9日雖於A12版報導:「興農非惡意用斃死豬肉」,也有「斃死豬最新調查進度」,對表列的「浤家食品」和「台營食品」兩大中盤商,竟然另設公司規避稽查,未有進一步報導,有違編寫原則。
5.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二)聯合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 新聞查證方面
在2月2日A1版的新聞標題:「6,000頭死豬流入市面」,內文報導為:「..雲林檢調昨天在元長鄉查獲私宰斃死豬,業者囤積26公噸屠體…」,斃死豬與一般「死豬」不同,也未對「斃死豬」名詞查證說明,易產生誤讀。
3. 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A1版的新聞標題:「6,000頭死豬流入市面」,內文報導為:「..雲林檢調昨天在元長鄉查獲私宰斃死豬,業者囤積26公噸屠體…」,斃死豬與一般「死豬」不同,顯得「題文不符」;而在A3版報導中,也未對「斃死豬」名詞說明,易產生誤讀,有違新聞編寫原則。根據農委會6日的說明:「農政單位多年來,所有關於養豬戶的豬屍清運管控作業,都統一採用『斃死豬』之名,『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而已;因為問題肉品的豬隻,不一定是『病死』,還有很多是屬於非疾病因素死亡,例如生長不佳被淘汰,或是在運送過程中推擠、緊迫而暴斃。」
在2月6 日A5版的一則新聞標題:「斃死豬=藥豬 多碎再製」,對斃死豬仍未解釋清楚,而此案涉及的相關法令,也未有報導,均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7日,以全A3版報導斃死豬事件流向,但對「斃死豬集運車疑合法掩護非法」部分,因此涉及如何「掉包」和私宰圖利過程,為人關注,卻未見報導,有違編寫原則。
在2月8日A6版有關農委會、環保署及衛生署的跨部會連繫會報結論,僅作短欄報導,因其中斃死豬的「化製」(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部分,十分重要,目前並沒有要求斃死豬一律進入化製廠,豬農可以選擇自己掩埋、焚化、填寫處理紀錄簿,致滋生弊端,惜未作重點報導,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9日A6版未有斃死豬流向最新調查進度報導,只有兩欄新聞標題的:「中盤商另設公司 規避稽查」、「北桃50多校 吃到問題餐盒」及一欄標題的「豬價跌 豬協擬求償1億」,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5.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三)中國時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 新聞查證方面
在2月2日A8版頭題:「26公噸私宰病死豬 疑流入中北部」,內文以「病死豬」,顯未查證其為「斃死豬」,有違查證原則。
3. 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A8版頭題:「26公噸私宰病死豬 疑流入中北部」,內文以「病死豬」,顯未查證其為「斃死豬」。3日雖更正為「斃死豬」,但未有名詞解釋。
在2月6日以A1頭題及A9版全版作編寫處理,但對此案涉及的相關法令,與食用有礙人體健康等部分,均付闕如,易使新聞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7日頭題:「3年來 斃死豬『暢銷』雲林以北」,但對「斃死豬」的源頭「鴻生商行」,其出貨給「浤家食品」,而知名的「興農」烏日廠與「殷商」食品為其往來公司,未見重點報導,因來源和去向皆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此不易使讀者一目了然。有違新聞編寫原則。之後,於8、9日兩天,分作A6、A12全版的補強性報導,表現不惡。
5. 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四)蘋果日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 新聞查證方面
從2月3日至10日均以「病死豬」,代替官方的「斃死豬」正式名詞報導,顯未有查證,即便有,也不能一路錯到底,此有違新聞專業原則。根據農委會6日的說明:「農政單位多年來,所有關於養豬戶的豬屍清運管控作業,都統一採用『斃死豬』之名,『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而已;因為問題肉品的豬隻,不一定是『病死』,還有很多是屬於非疾病因素死亡,例如生長不佳被淘汰,或是在運送過程中推擠、緊迫而暴斃。」
在2月6日A6版只以一則新聞報導:「屏東再緝6噸病死豬肉 雲林集團獲利上億 600噸肉品流入北市」,缺少其一年半出貨總量2,600公噸,顯未作查證。
3.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獨漏「斃死豬」新聞後,於3日在A6版其頭題仍以:「大批病死豬落學童肚」,而如聯合晚報在2日已在13版作「斃死豬」報導,因名詞不確,易誤導讀者,此有違編寫原則。
在2月6日A6版只以一則新聞報導:「屏東再緝6噸病死豬肉 雲林集團獲利上億 600噸肉品流入北市」,缺少其一年半出貨總量2,600公噸,顯未查證。同時將雲林檢調的主軸新聞作作副題,反客為主,而兩則報導兼併整理,反易混淆,致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而對「斃死豬」的流向報導,亦付闕如。
在2月7日A4版的記者署名特稿:「豬隻保險 病死給理賠」,為新聞報導性質,未符新聞寫作分際。雖有報導「病死豬」的流向,然無相關法令作配合報導,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8日A2版將「病死豬 納廢棄物列管」官方發布的新聞,作「特稿」,未符新聞寫作分際。其中斃死豬的「化製」(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部分,十分重要,目前並沒有要求斃死豬一律進入化製廠,豬農可以選擇自己掩埋、焚化、填寫處理紀錄簿,致滋生弊端,惜未作重點報導,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9日A2版僅報導一則:「桃園32所學校吃到病死豬 3餐盒供應商有問題」,而對有關中盤商另設公司,規避稽查部分,和對斃死豬的最新調查進度報導,均付闕如,未盡週延,皆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4. 媒介責任方面
分別在2月6、7、8、9日,用「綜合報導」,均無記者署名,有違媒介責任。
(五)聯合晚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在2月9日11版的一則新聞標題:「主婦大罵 政府有力氣搞正名 無力抓斃死豬 乾脆正名阿扁豬、台灣豬」,而其消息來源為一名匿名的家庭主婦,有失偏頗、失當,未符新聞採訪原則。
2. 新聞查證方面
在2月2 日13版僅報導一則頭題:「雲林斃死豬案 6聲押 追緝3首腦 在逃的陳俊宇 以賣『臭豬肉』聞名私宰界」,對斃死豬的名詞及背景,未見應有說明。
3. 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13版僅報導一則頭題:「雲林斃死豬案 6聲押 追緝3首腦 在逃的陳俊宇 以賣『臭豬肉』聞名私宰界」,對斃死豬的名詞及背景,未有說明,顯得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6日,以全3版作斃死豬的編寫處理,對涉案的相關法令,未訪問法界或專家報導,只有一則新聞標題:「5萬交保?養豬協會罵輕縱」,反使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7日,以全3版作斃死豬的流向報導,其中報導官方的新聞:「斃死豬全面納入事業廢棄物申報管制」,對其中斃死豬的「化製」(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部分,十分重要,目前並沒有要求斃死豬一律進入化製廠,豬農可以選擇自己掩埋、焚化、填寫處理紀錄簿,致滋生弊端,惜未作重點報導,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9日11版的一則新聞標題:「主婦大罵 政府有力氣搞正名 無力抓斃死豬 乾脆正名阿扁豬、台灣豬」,而其內文報導則以:「…豬肉零售市場的買氣下滑…價格未跌…家庭主婦抱怨斃死豬到處流竄,豬肉價格卻還是這麼貴….一位張太太更氣得說,不肖業者賣斃死豬,竟然可以一賣好幾年,政府為何不把『正名』的力氣,拿去管管食品安全?大官愛搞『正名』,何不全面建立合法安全的品牌豬肉,統統叫做「阿扁牌」或『台灣牌』豬肉,不是更有正名的意義嗎?…」,其引用匿名的一名家庭主婦發牢騷,夾議夾敘,借題發揮,顯淪入「主觀建構」缺失,有違新聞編寫原則,致有誤導讀者之虞。
5. 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四、結論
以處理2月份主題「斃死豬事件」新聞而言,在五項標尺中,各主要報紙缺失不多,主要在編寫處理方面,未有更深入的調查分析報導。但《蘋果日報》從頭到尾皆以「病死豬」為主題報導,而農委會和有關學者專家對「斃死豬」(參見前言),皆有明確解說,卻始終未作更正,顯有違新聞專業原則,對照比較之下,《自由時報》較為平實,其他依序為《聯合報》、《中國時報》、《聯合晚報》,《蘋果日報》則殿後(參見附表)。
自2月2日爆發「斃死豬事件」後,便廣受社會關切,因此攸關民生消費健康的議題,正是給新聞媒體發揮「守望、教育」的功能,進行調查報導;何況類此問題發生由來已久,幾每逢年節肉品消費量急增之時,不肖業者仍甘冒暴行風險為之,為防歷史一再重演,實應藉此深入報導,以匡弊端;署名「周盟翔」(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就曾於2月17日在聯合報11版「民意論壇」指出:「…..一種可以坐收鉅額不法利益的犯罪,一段毫無行政監控機制的斃死豬流浪過程,斃死豬肉非法流用問題,當然嚴重氾濫。………」而前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劉培柏,亦於2月10在聯合報19版「民意論壇」提到:「….台灣農政單位檢疫過的市售豬肉到底佔多少?每天有多少斃死豬肉流入市面?台灣豬肉市場到底造就了多少的『私豬大王』?由這次雲林查獲的斃死豬肉來看,每天可能有相當問題豬肉侵入國人飲食環境中的每個角落,想來令人噁心不已,…」惜各主要報紙未能注意及此,多以檢調單位追蹤「斃死豬」流向或私宰內幕性的報導為主軸,反引發社會對肉品恐慌,亦未對司法或相關法令不足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層面,乃至執法、行政部門執行力等,訪問法界或相關專家學者討論,俾建立標本兼治、長治久安的作為。
一般皆知,類似先進國家的「調查報導」經典案例,常是電影取材的劇本,像美國「水門案」的故事,就曾搬上銀幕,大受歡迎。但實際的「調查記者」卻非電影明星,需建立完備的資料庫作背景,本身更須具備善用電腦的能力。像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調查報導」課程的羅伯波特(Robert Port),本身就是優秀的調查記者,他以調查紐約醫生誤診的情形為例,絕不可能只靠一通電話,或只訪問一個被告律師,就能得到正確報導材料,記者必須從許多資料與訪問中,才能:「報導無法用眼睛看到的事實。」兩位分別曾獲2001年和1997年普立茲「調查報導」獎的「洛杉磯時報」記者大衛.威爾曼(David Willman)和主編黛博拉.尼爾森(Deborah Nelson),他們認為:「調查報導是要把問題看透透,從中抽絲剝繭,找出問題核心所在,與一般採訪大不相同,要有追根究底的精神。」
所謂的採訪應是每天的新聞基本動作,而能不斷挖掘的報導,便是調查報導,都是在採集「事實」,特別是很多事實都會受到遮掩,唯有梳理事實時,才能揭露許多隱藏的資訊,包括在法律、規範、標準、一般常識或行為之下,所有違反社會常規的行為。像「斃死豬事件」,箇中便隱藏許多犯罪的事實,如不深入挖掘,難以弊絕風清。「紐約時報」的資深調查主編華特‧包德里斯(Walt Bogdanish)便指陳,大部分的記者工作,只是把人們或官員、專家想要告訴的東西記錄而已,但調查記者卻要設法獲得其中未知的資訊,才能勝任此一工作。
西方調查新聞學約在19世紀末濫觴,美國一些知名的總編輯如約瑟夫‧普立茲(Joseph Pulitzer)和史克利普(E.W.Scripps),都是一方面發展所謂的煽色腥新聞,另一方面又去揭發政府的腐敗和企業權力階層的弊病,使得今天所謂的「狗仔隊」(paparazzi)和「看門狗」(watch dog)角色,在公私領域上,不易區分,有時還會形同「混血」模式,而調查報導則是較偏重公共利益部分。正如1933年尤金‧梅爾(Eugene Meyer)買下「華盛頓郵報」時所說:「追求真相,報紙願意犧牲物質利益,去做對公眾有利之事。」然21世紀的新聞媒體卻多以市場為導向,有時「調查報導」會很諷刺地成為一種「娛樂」形式。譬如在美國的10個調查報導主題中,可能只有一個是關係到政治、經濟、教育、國際事務、國家安全與社會福利的,而大部分都集中於有關生活型態、消費主義、健康、名人活動、娛樂消息等,加上資訊科技的進步和網路的興起,反使得報紙的調查報導漸失「監督」的光環,不無憾焉。
儘管時代在變、環境也在變,但新聞報導的工具和形式或有變化,但其核心價值,仍是「萬變不離其宗」,當政治勢力和商業力量不斷侵入新聞媒體之際,唯有堅持新聞專業理念,堅守社會公器的責任,自能有撥亂反正的一天。此正如今天的美國「紐約時報」,其能不斷與時俱進地改善經營管理面貌,因應資訊科技和網路的作為,始終屹立不搖,主要在能堅守當年創辦的宗旨,能創造出一種有品味與講求正確性的新聞風格。有如其創辦人阿道夫‧奧克斯(Adolph Ochs)所說:「能致力於提供無私、無懼和不受政黨和商業利益影響的新聞」,信哉斯言。
2月各報表現比較表(斃死豬事件)
如果在該項目中無任何明顯缺失,即給予一個☆ ;因此☆ 越多,代表越好。
附錄
(二)斃死豬事件
(一)自由時報
(二)聯合報
(三)中國時報
(四)蘋果日報
觀察報紙: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
分析範圍:所有相關報導版面
觀察時間:2007年2月2日至10日
一、新聞發展背景
由於2月正值新春期間,除了「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弊案」持續有重大進展,重要的政治新聞亦不遑多讓。像前總統李登輝因切割「台獨」的專訪報導,引起政壇的震撼,而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則於13日被檢察官偵結以「貪污罪嫌」起訴後,又宣布參選2008總統,更備受各方爭議和矚目;加上民進黨的「四大天王」競逐黨內2008總統初選等,皆充斥新聞版面,熱鬧非凡。就在2月2日至10日期間,復爆發「斃死豬事件」,一年半以來光一家大盤商,就賣出數量高達2,600公噸的斃死豬肉,賺取上億元的暴利,其流向北台灣市場、團膳、加工肉製品、便當盒餐、自助餐、學校營養午餐、餐廳、攤販等,不一而足。由於與農曆春節和民生消費及健康關係密切,消費者惶懼不安,社會關切,各主要報紙均謄出重要版面刊登,並從南到北的追蹤報導,以6、7、8日三天報導最多。其後,受到上述弊案和政治要聞因素影響,變得斷斷續續,但政府當局在輿論鞭策下,已在制度措施和執行層面做出諸多重要的改革,像建立「肉品履歷制度」、嚴格查緝私宰、強化集運和化製處理(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辦法、提高豬死亡保險市價7成補貼及豬隻計畫產銷措施等,此對廣大消費者而言,總算有了更多的權益保障,當為一大收穫。
其實「斃死豬」問題由來已久。2001年便曾有「斃死豬」流入消費市場的問題,近兩年也有不肖業者,偷運養豬場的病死豬,或在集運斃死豬的過程中掉包,將這些豬隻轉賣私宰業者,再送往承租冷凍庫存放,伺機包裝出售給中下游廠商,並與正常合格的豬肉魚目混珠或加工銷售。由於這些豬隻多含有抗生素、抗菌劑、磺胺劑等藥物,形同「藥豬」,其殘留物也難以高溫煮熟或曝曬等方法消除。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就指出,食用此類肉品過多,會引起過敏、氣喘及產生抗藥性的病症,有礙人體健康,可見問題的嚴重。
所謂「斃死豬」的定義,各主要報紙在2月2、3日報導初期,並未有明確解說,但隨後皆有更正,只有蘋果日報自始至終,均以「病死豬」為報導主題。其實,事件發生期間,農委會已說明「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該報未能從善如流,一路錯到底。根據農委會6日的說明:「農政單位多年來,所有關於養豬戶的豬屍清運管控作業,都統一採用『斃死豬』之名,『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而已;因為問題肉品的豬隻,不一定是『病死』,還有很多是屬於非疾病因素死亡,例如生長不佳被淘汰,或是在運送過程中推擠、緊迫而暴斃。」按照農委會粗估平均「斃死豬」年總量,從15公斤以下,到40公斤至100公斤以上,約有30,724公噸,其中被查獲私宰者約1/5左右,確實令人憂心。像今年的「斃死豬事件」發生,係在2月1日於雲林縣元長鄉由檢調單位查獲私宰「斃死豬」開始,其屠宰量便達26公噸,當時即逮獲7人偵訊,3人在逃;復於2日抓到主嫌之一的大盤商陳鴻昇,見諸報章後,社會嘩然。於是在5日檢調再兵分15路到中北部追查中盤、批發商的流向,帶回11人偵訊。此時,農委會亦會同檢警在屏東縣長治鄉查獲私宰一名「斃死豬」屠戶,其平均每天買入大小斃死豬160多頭,生產約7,800公斤豬肉,製成香腸、臘肉等加工品,以低價銷售商家、市場等。到6、7日,檢調又查獲台北縣市、桃園、新竹、台中、彰化、苗栗、南投等地的供應商家,包括多家知名者,大有斬獲;8、9日養豬業者簽署自律公約,政府則全面加強管理及CAS驗證安全合格標章等;至此,風波漸告平息。行政院於此事件發生期間,積極整合法務部、農委會、環保署、衛生署等部門工作,諸如高檢署即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持續查緝措施,而環保署也加強查緝棄置「斃死豬」之違法工作,並利用衛星即時追蹤系統GPS,加強合格化製原料運輸車輛的查核等,作為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至於私宰斃死豬行為,原就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畜牧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之詐欺等罪嫌,依法可處3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30萬至900萬元之間的罰金,惜主要報紙著墨不多。由於可牟取黑心暴利,不肖業者因之趨之若騖,故須予重罰、重懲;而新聞媒體基於社會責任,除了追蹤報導和分析外,理應適切報導法理層面的問題,俾能善盡「守望、教育」職責。就此而言,各主要報紙未能在此方面著力,發揮遏阻功能,不無憾焉。
茲僅以2月2日至10日對「斃死豬事件」所產生的重要新聞內容,作為本案觀察重點。迄至3月21日雲林檢調偵辦陳鴻昇販售斃死豬集團案偵結,計有陳鴻昇等18人,包括11個下游廠商在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畜牧法、詐欺等罪嫌起訴,分別求處重刑;其中陳鴻昇累計獲取不法利益高達1億6270萬元,遭求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堪為炯戒。
二.概念說明
分析此次「斃死豬事件」的新聞處理,本研究引用的概念是:「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精練?」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等五種。這五種觀點長久以來為新聞專業守則的實務共識,茲再說明本研究試擬的操作標尺如下:
(一)檢具消息來源方面
1. 記者引述或採訪的消息來源,是否片斷不周全,以致誤導讀者?
2. 引述是否錯誤?例如誤聽、誤釋、誤讀、誤解?
3. 是否濫用匿名的消息來源?例如消息來源匿名有無必要?是否與保護消息來源無涉?有無便宜行事,致引述的消息來源欠缺公信力,甚至提供錯誤的訊息?或新聞成為消息來源的風向球,甚至鬥爭的工具?
4. 消息來源是否偏頗?如專引述單一立場或特殊身分者?
5. 消息來源是否失當?如與新聞事件無關,或者非專家、不適合評論者?
6. 是否盲從有言論免責權之言論?如過度報導民意代表恣意批判他人,甚至人身攻擊的說辭,且致助長了濫用免責權之弊?
7. 有無錯誤引導消息來源,如記者是否以錯誤的消息求証於人,要人評論,致以錯導錯,愈加背離事實?
(二)落實新聞查證方面
1. 查證是否有形無實?即徒有查證的形式,而無查證的實質?如求證的事項與主控一方的批評無關,致虛有向當事人求證之表象?
2. 是否僅是部分查證?即雖有查證之動作,卻未查證周詳,而有部分遺漏?或未向當事人一一求證其受指控之事項,或僅有部分當事人的回應?
3. 是否全無查證?完全剝奪了受控當事人的回應權?
(三)是否平衡報導方面
1. 給予各方,至少給予主控一方和被控另方之篇幅比例是否明顯失衡?
2. 新聞呈現的論點是否偏頗?是否不合比例地呈現主控一方或被控一方的論點?
(四)精練新聞編寫方面
1. 新聞寫作是否脈絡不清?或欠缺背景說明,而有誤導讀者之虞?
2. 寫新聞是否將傳聞偽裝成眼見,以移情(empathy)手法重建現場,仿若親眼目睹一切,有淪入主觀建構之缺失?
3. 新聞寫作是否夾敘夾議?記者是否將評論的文字寫入報導之中?
4. 標題是否過當?有沒有雖近內文文義,卻溢出了內文範圍?
5. 題文相合嗎?還是差異頗大?
6. 標題與版面是否有弦外之音?有沒有因為操弄文字或刻意編排,而致話中有話、另孳他意,易於誤導讀者?
(五)媒介責任方面
1. 報導是否署名?
2. 報導出錯,有無更正?
3. 報導出錯,傷及無辜,有無向當事人道歉?有無向讀者致歉?
三、新聞處理缺失分析
(一)自由時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新聞查證方面
無明顯缺失。
3.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A14版報導:「雲林縣檢調破獲26噸斃死豬」,當天並未對何謂「斃死豬」名詞及其背景有所說明。雖於2月6日在A14版報導「小法典」,提及此案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畜牧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刑法之詐欺等,為他報所無,但因未有解釋,不易使讀者了解問題嚴重性,反因欠缺背景說明,易使編寫脈絡不清,有違編寫原則。
在2月7日雖以「陳鴻昇集團斃死豬流向」製表刊A8版頭題,但對「斃死豬」的源頭「鴻生商行」,其出貨給「浤家食品」,而知名的「興農」烏日廠與「殷商」食品為其往來公司,應另作重點報導,因來源和去向皆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光看條列式表格,不易使讀者一目了然。8日在A7版始報導「興農便當 疑用斃死豬逾5年」,惜晚了一天。
在2月9日雖於A12版報導:「興農非惡意用斃死豬肉」,也有「斃死豬最新調查進度」,對表列的「浤家食品」和「台營食品」兩大中盤商,竟然另設公司規避稽查,未有進一步報導,有違編寫原則。
5.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二)聯合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 新聞查證方面
在2月2日A1版的新聞標題:「6,000頭死豬流入市面」,內文報導為:「..雲林檢調昨天在元長鄉查獲私宰斃死豬,業者囤積26公噸屠體…」,斃死豬與一般「死豬」不同,也未對「斃死豬」名詞查證說明,易產生誤讀。
3. 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A1版的新聞標題:「6,000頭死豬流入市面」,內文報導為:「..雲林檢調昨天在元長鄉查獲私宰斃死豬,業者囤積26公噸屠體…」,斃死豬與一般「死豬」不同,顯得「題文不符」;而在A3版報導中,也未對「斃死豬」名詞說明,易產生誤讀,有違新聞編寫原則。根據農委會6日的說明:「農政單位多年來,所有關於養豬戶的豬屍清運管控作業,都統一採用『斃死豬』之名,『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而已;因為問題肉品的豬隻,不一定是『病死』,還有很多是屬於非疾病因素死亡,例如生長不佳被淘汰,或是在運送過程中推擠、緊迫而暴斃。」
在2月6 日A5版的一則新聞標題:「斃死豬=藥豬 多碎再製」,對斃死豬仍未解釋清楚,而此案涉及的相關法令,也未有報導,均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7日,以全A3版報導斃死豬事件流向,但對「斃死豬集運車疑合法掩護非法」部分,因此涉及如何「掉包」和私宰圖利過程,為人關注,卻未見報導,有違編寫原則。
在2月8日A6版有關農委會、環保署及衛生署的跨部會連繫會報結論,僅作短欄報導,因其中斃死豬的「化製」(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部分,十分重要,目前並沒有要求斃死豬一律進入化製廠,豬農可以選擇自己掩埋、焚化、填寫處理紀錄簿,致滋生弊端,惜未作重點報導,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9日A6版未有斃死豬流向最新調查進度報導,只有兩欄新聞標題的:「中盤商另設公司 規避稽查」、「北桃50多校 吃到問題餐盒」及一欄標題的「豬價跌 豬協擬求償1億」,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5.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三)中國時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 新聞查證方面
在2月2日A8版頭題:「26公噸私宰病死豬 疑流入中北部」,內文以「病死豬」,顯未查證其為「斃死豬」,有違查證原則。
3. 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A8版頭題:「26公噸私宰病死豬 疑流入中北部」,內文以「病死豬」,顯未查證其為「斃死豬」。3日雖更正為「斃死豬」,但未有名詞解釋。
在2月6日以A1頭題及A9版全版作編寫處理,但對此案涉及的相關法令,與食用有礙人體健康等部分,均付闕如,易使新聞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7日頭題:「3年來 斃死豬『暢銷』雲林以北」,但對「斃死豬」的源頭「鴻生商行」,其出貨給「浤家食品」,而知名的「興農」烏日廠與「殷商」食品為其往來公司,未見重點報導,因來源和去向皆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此不易使讀者一目了然。有違新聞編寫原則。之後,於8、9日兩天,分作A6、A12全版的補強性報導,表現不惡。
5. 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四)蘋果日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無明顯缺失。
2. 新聞查證方面
從2月3日至10日均以「病死豬」,代替官方的「斃死豬」正式名詞報導,顯未有查證,即便有,也不能一路錯到底,此有違新聞專業原則。根據農委會6日的說明:「農政單位多年來,所有關於養豬戶的豬屍清運管控作業,都統一採用『斃死豬』之名,『病死豬』只是『斃死豬』的一種而已;因為問題肉品的豬隻,不一定是『病死』,還有很多是屬於非疾病因素死亡,例如生長不佳被淘汰,或是在運送過程中推擠、緊迫而暴斃。」
在2月6日A6版只以一則新聞報導:「屏東再緝6噸病死豬肉 雲林集團獲利上億 600噸肉品流入北市」,缺少其一年半出貨總量2,600公噸,顯未作查證。
3.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獨漏「斃死豬」新聞後,於3日在A6版其頭題仍以:「大批病死豬落學童肚」,而如聯合晚報在2日已在13版作「斃死豬」報導,因名詞不確,易誤導讀者,此有違編寫原則。
在2月6日A6版只以一則新聞報導:「屏東再緝6噸病死豬肉 雲林集團獲利上億 600噸肉品流入北市」,缺少其一年半出貨總量2,600公噸,顯未查證。同時將雲林檢調的主軸新聞作作副題,反客為主,而兩則報導兼併整理,反易混淆,致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而對「斃死豬」的流向報導,亦付闕如。
在2月7日A4版的記者署名特稿:「豬隻保險 病死給理賠」,為新聞報導性質,未符新聞寫作分際。雖有報導「病死豬」的流向,然無相關法令作配合報導,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8日A2版將「病死豬 納廢棄物列管」官方發布的新聞,作「特稿」,未符新聞寫作分際。其中斃死豬的「化製」(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部分,十分重要,目前並沒有要求斃死豬一律進入化製廠,豬農可以選擇自己掩埋、焚化、填寫處理紀錄簿,致滋生弊端,惜未作重點報導,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9日A2版僅報導一則:「桃園32所學校吃到病死豬 3餐盒供應商有問題」,而對有關中盤商另設公司,規避稽查部分,和對斃死豬的最新調查進度報導,均付闕如,未盡週延,皆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4. 媒介責任方面
分別在2月6、7、8、9日,用「綜合報導」,均無記者署名,有違媒介責任。
(五)聯合晚報
1. 消息來源方面
在2月9日11版的一則新聞標題:「主婦大罵 政府有力氣搞正名 無力抓斃死豬 乾脆正名阿扁豬、台灣豬」,而其消息來源為一名匿名的家庭主婦,有失偏頗、失當,未符新聞採訪原則。
2. 新聞查證方面
在2月2 日13版僅報導一則頭題:「雲林斃死豬案 6聲押 追緝3首腦 在逃的陳俊宇 以賣『臭豬肉』聞名私宰界」,對斃死豬的名詞及背景,未見應有說明。
3. 平衡報導方面
無明顯缺失。
4. 新聞編寫方面
在2月2日13版僅報導一則頭題:「雲林斃死豬案 6聲押 追緝3首腦 在逃的陳俊宇 以賣『臭豬肉』聞名私宰界」,對斃死豬的名詞及背景,未有說明,顯得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6日,以全3版作斃死豬的編寫處理,對涉案的相關法令,未訪問法界或專家報導,只有一則新聞標題:「5萬交保?養豬協會罵輕縱」,反使脈絡不清,有違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7日,以全3版作斃死豬的流向報導,其中報導官方的新聞:「斃死豬全面納入事業廢棄物申報管制」,對其中斃死豬的「化製」(按:係指將豬屍經加工製造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的過程)部分,十分重要,目前並沒有要求斃死豬一律進入化製廠,豬農可以選擇自己掩埋、焚化、填寫處理紀錄簿,致滋生弊端,惜未作重點報導,未符新聞編寫原則。
在2月9日11版的一則新聞標題:「主婦大罵 政府有力氣搞正名 無力抓斃死豬 乾脆正名阿扁豬、台灣豬」,而其內文報導則以:「…豬肉零售市場的買氣下滑…價格未跌…家庭主婦抱怨斃死豬到處流竄,豬肉價格卻還是這麼貴….一位張太太更氣得說,不肖業者賣斃死豬,竟然可以一賣好幾年,政府為何不把『正名』的力氣,拿去管管食品安全?大官愛搞『正名』,何不全面建立合法安全的品牌豬肉,統統叫做「阿扁牌」或『台灣牌』豬肉,不是更有正名的意義嗎?…」,其引用匿名的一名家庭主婦發牢騷,夾議夾敘,借題發揮,顯淪入「主觀建構」缺失,有違新聞編寫原則,致有誤導讀者之虞。
5. 媒介責任方面。
無明顯缺失。
四、結論
以處理2月份主題「斃死豬事件」新聞而言,在五項標尺中,各主要報紙缺失不多,主要在編寫處理方面,未有更深入的調查分析報導。但《蘋果日報》從頭到尾皆以「病死豬」為主題報導,而農委會和有關學者專家對「斃死豬」(參見前言),皆有明確解說,卻始終未作更正,顯有違新聞專業原則,對照比較之下,《自由時報》較為平實,其他依序為《聯合報》、《中國時報》、《聯合晚報》,《蘋果日報》則殿後(參見附表)。
自2月2日爆發「斃死豬事件」後,便廣受社會關切,因此攸關民生消費健康的議題,正是給新聞媒體發揮「守望、教育」的功能,進行調查報導;何況類此問題發生由來已久,幾每逢年節肉品消費量急增之時,不肖業者仍甘冒暴行風險為之,為防歷史一再重演,實應藉此深入報導,以匡弊端;署名「周盟翔」(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就曾於2月17日在聯合報11版「民意論壇」指出:「…..一種可以坐收鉅額不法利益的犯罪,一段毫無行政監控機制的斃死豬流浪過程,斃死豬肉非法流用問題,當然嚴重氾濫。………」而前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劉培柏,亦於2月10在聯合報19版「民意論壇」提到:「….台灣農政單位檢疫過的市售豬肉到底佔多少?每天有多少斃死豬肉流入市面?台灣豬肉市場到底造就了多少的『私豬大王』?由這次雲林查獲的斃死豬肉來看,每天可能有相當問題豬肉侵入國人飲食環境中的每個角落,想來令人噁心不已,…」惜各主要報紙未能注意及此,多以檢調單位追蹤「斃死豬」流向或私宰內幕性的報導為主軸,反引發社會對肉品恐慌,亦未對司法或相關法令不足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層面,乃至執法、行政部門執行力等,訪問法界或相關專家學者討論,俾建立標本兼治、長治久安的作為。
一般皆知,類似先進國家的「調查報導」經典案例,常是電影取材的劇本,像美國「水門案」的故事,就曾搬上銀幕,大受歡迎。但實際的「調查記者」卻非電影明星,需建立完備的資料庫作背景,本身更須具備善用電腦的能力。像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調查報導」課程的羅伯波特(Robert Port),本身就是優秀的調查記者,他以調查紐約醫生誤診的情形為例,絕不可能只靠一通電話,或只訪問一個被告律師,就能得到正確報導材料,記者必須從許多資料與訪問中,才能:「報導無法用眼睛看到的事實。」兩位分別曾獲2001年和1997年普立茲「調查報導」獎的「洛杉磯時報」記者大衛.威爾曼(David Willman)和主編黛博拉.尼爾森(Deborah Nelson),他們認為:「調查報導是要把問題看透透,從中抽絲剝繭,找出問題核心所在,與一般採訪大不相同,要有追根究底的精神。」
所謂的採訪應是每天的新聞基本動作,而能不斷挖掘的報導,便是調查報導,都是在採集「事實」,特別是很多事實都會受到遮掩,唯有梳理事實時,才能揭露許多隱藏的資訊,包括在法律、規範、標準、一般常識或行為之下,所有違反社會常規的行為。像「斃死豬事件」,箇中便隱藏許多犯罪的事實,如不深入挖掘,難以弊絕風清。「紐約時報」的資深調查主編華特‧包德里斯(Walt Bogdanish)便指陳,大部分的記者工作,只是把人們或官員、專家想要告訴的東西記錄而已,但調查記者卻要設法獲得其中未知的資訊,才能勝任此一工作。
西方調查新聞學約在19世紀末濫觴,美國一些知名的總編輯如約瑟夫‧普立茲(Joseph Pulitzer)和史克利普(E.W.Scripps),都是一方面發展所謂的煽色腥新聞,另一方面又去揭發政府的腐敗和企業權力階層的弊病,使得今天所謂的「狗仔隊」(paparazzi)和「看門狗」(watch dog)角色,在公私領域上,不易區分,有時還會形同「混血」模式,而調查報導則是較偏重公共利益部分。正如1933年尤金‧梅爾(Eugene Meyer)買下「華盛頓郵報」時所說:「追求真相,報紙願意犧牲物質利益,去做對公眾有利之事。」然21世紀的新聞媒體卻多以市場為導向,有時「調查報導」會很諷刺地成為一種「娛樂」形式。譬如在美國的10個調查報導主題中,可能只有一個是關係到政治、經濟、教育、國際事務、國家安全與社會福利的,而大部分都集中於有關生活型態、消費主義、健康、名人活動、娛樂消息等,加上資訊科技的進步和網路的興起,反使得報紙的調查報導漸失「監督」的光環,不無憾焉。
儘管時代在變、環境也在變,但新聞報導的工具和形式或有變化,但其核心價值,仍是「萬變不離其宗」,當政治勢力和商業力量不斷侵入新聞媒體之際,唯有堅持新聞專業理念,堅守社會公器的責任,自能有撥亂反正的一天。此正如今天的美國「紐約時報」,其能不斷與時俱進地改善經營管理面貌,因應資訊科技和網路的作為,始終屹立不搖,主要在能堅守當年創辦的宗旨,能創造出一種有品味與講求正確性的新聞風格。有如其創辦人阿道夫‧奧克斯(Adolph Ochs)所說:「能致力於提供無私、無懼和不受政黨和商業利益影響的新聞」,信哉斯言。
2月各報表現比較表(斃死豬事件)
報別 標尺 |
自由時報 | 聯合報 | 中國時報 | 蘋果日報 | 聯合晚報 |
消息來源 | ☆ | ☆ | ☆ | ☆ | |
新聞查證 | ☆ | ||||
平衡報導 | ☆ | ☆ | ☆ | ☆ | ☆ |
新聞編寫 | |||||
媒介責任 | ☆ | ☆ | ☆ | ☆ |
附錄
(二)斃死豬事件
(一)自由時報
日期 | 標 題 | 記者 | 版別 | 欄位 |
0202 0206 0207 0208 0209 0210 0215 |
破獲26噸斃死仔豬 堵漏洞 建議仔豬納入投保 查獲 斃死仔豬照片一張 斃死豬肉 出貨逾2,600公噸 雲林斃死豬初步查獲流向表 「小法典」 農委會:仔豬納保 財政恐崩盤 又見斃死豬 屏東縣抄逾5千公斤 仔豬不納保 不重罰 難根除歪風 斃死豬疑流向桃園、台中營養午餐 陳鴻昇集團斃死豬流向表 死豬供膳團 「大家心知肚明」 問題肉下肚 如吃進毒藥 豬肉乏人問津 攤販叫苦 CAS漏洞 不肖商混賣斃死豬 斃死豬集運車 疑合法掩護非法 擴大斃死豬列管 環保署遲疑 國內養豬場概況 斃死豬非法處理流程 斃死豬年總量粗估 「納入小型業者 有助防弊」 成豬死亡險 擬全面強制納保 興農便當 疑用斃死豬逾5年 CAS標章 成斃死豬業者護身符 檢調調查斃死豬最新進展 挽買氣 肉販懸賞送金條 桃3營養午餐業者涉案 縣府解約 過往經驗 下游流向難追查 陳鴻昇斃死豬流向最新調查進度 肉市湧訂單 價格微幅上揚 逕行公告 金門一年不吃台灣豬 養豬業自律自清 求償1億元 養豬協會簽署自律公約照片 雲林縣長蘇治芬率同聯合查緝小組及縣警局召開記者會照片 此嘉非彼佳 分切場遭連累 斃死豬理賠 擬增至市價7成 農委會6月底前推履歷制度 |
李靜芳、林國賢、鄭旭凱 /雲林報導 李靜芳、林國賢、鄭旭凱 /雲林報導 李靜芳 /攝影 李靜芳、林國賢、蕭夙眉、張軒哲、謝鳳秋、李穎、林相美、孫友廉、姚岳宏、何瑞玲、陳梅英 /綜合報導 李靜芳、李穎、林相美 /整理 李靜芳 /整理 周富美 /台北報導 侯千絹 /屏東縣報導 李靜芳、詹士弘、侯千絹 /特稿 李靜芳、林國賢、楊雅民、陳儀珊、李穎、陳文正、李容洋、陳美年、蔡孟尚、卓怡君、陳建志、蘇金鳳、徐夏蓮、林相美、蘇孟娟、張瑞楨 /綜合報導 本報記者 /整理 張瑞楨、洪瑞琴 /綜合報導 蔡佳燕 /桃園報導 林國賢、楊國文 /綜合報導 李靜芳、胡清暉、周富美 /綜合報導 陳文嬋 /高雄縣報導 鍾麗華、施曉光、邱燕玲 /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 /農委會 整理 /鍾麗華 製表 /李靜芳 資料來源 /農委會 整理 /周富美 葉永騫、侯千絹、詹士弘、李靜芳 /綜合報導 施曉光、鍾麗華、詹士弘、侯千絹 /綜合報導 李靜芳、林國賢陳建志、徐夏蓮、林相美、蘇孟娟、唐在馨、張瑞楨、歐素美、張聰秋、阮怡瑜、林明宏、楊倩慧 /綜合報導 林國賢 /特稿 整理:本報記者 歐素美、許敏溶 /綜合報導 李靜芳、蕭夙眉、王乙徹、歐素美、徐夏蓮、張聰秋、佟振國、陳文正、蔡佳燕、余瑞仁、陳美年 /綜合報導 李靜芳 /雲林報導 本報記者 /整理 李靜芳、林國賢楊雅民、劉曉欣、孟慶慈 /綜合報導 吳正庭、鍾世華 /綜合報導 鍾麗華、鄭淑婷、李靜芳 /綜合報導 鍾麗華 /攝影 李靜芳 /攝影 鄭淑婷、劉遠裕、徐夏蓮 /綜合報導 邱燕玲、周富美 /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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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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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頭死豬流人市面 私宰場 曝光 私宰斃死豬 雲林幾成大本營 近兩年查獲斃死豬案件數量 斃死豬肉 沒皮沒彈性 7成流人監獄、軍方等 業者幾乎都是家族企業 私宰暴利 業者開名車住別墅 斃死豬 吃掉20萬公斤 上等肉 賣到中北部 已經1年多 可能流人學校、賣場 羈押6人 追緝3主嫌 斃死豬銷售流 大盤商 法院門口被逮 又見大批斃死豬肉照片 15路搜查斃死豬竄北台 公司團膳下肚 1年半賣出2,600公噸 台北、桃園、新竹、台中都查獲 11人到案 友達科技、新光三越便當都有 斃死豬=藥豬 多絞碎再製 陳氏大盤出貨量 肉市2% 肉絲成便當?「有時酸酸的」 環南市場查到無皮肉 斃死豬流向表 活逮屠豬婦 扣千公斤加工品 死豬肉流向全台 傳統肉攤也有 查斃死豬 兩大盒餐業者浤家有往來 殷商食品 每天供應15個便當 中彰三地56校 都訂興農餐盒 檢:幕後老闆 應另有其人 殷商:機場豬肉有CAS 興農:只向浤家買水產品 屏斃死豬 疑成高級豬排 賣豬的改賣雞 有攤販不見人影 浤家仍出貨 又有餐盒業者曝光 興農經理等 訊後飭回 斃死豬納入廢棄物申報 檢調追查CAS是否仿冒 斃死豬案 中盤商另設公司 規避稽查 北桃50多校 吃到問題餐盒 豬價跌 豬協擬求償一億 屏東搜到千公斤香腸 斃死豬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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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時報
日期 | 標 題 | 記者 | 版別 | 欄位 |
0202 0203 0206 0207 0208 0209 0210 |
26公噸私宰病死豬 疑流人中北部 私宰現場照片兩張 斃死豬肉每月16公噸流人中北部 漏網豬販探消息 自投羅網 狡兔多窟 私宰業聯防避查緝 豬肉流人監所?法務部否認 交保再操舊業 難遏私宰惡行 涉嫌販賣斃死豬肉大盤商陳秋月、陳秋香收押 94年迄今 廣銷中北部 2600噸斃死豬下肚 環南市場銷量最多 知名公司、公家單位都吃到了斃死豬肉 整頓行動 原地踏步 2年前同日 同檢察官同地辦案 衛星定位追蹤 魚塭竟是私宰處 問題豬肉在哪 就在你身邊…… 3年來 斃死豬「暢銷」雲林以北 黑名單謠言四起 業者忙撇清 全台查流向 年關前緊急任務 查斃死豬 上千餐飲商列黑名單 多家知名餐盒業者 疑向浤家叫貨 浤家連夜塗掉招牌 啟人疑竇 高掛CAS當護身符 騙消費者 掛羊頭賣狗肉 興農掛雞頭賣豬肉? 環保署列管 死豬均須申報焚毀 豬隻管理不健全 稽查如瞎子摸象 雲林檢方偵辦斃死豬肉示意圖 供銷網勝過台糖 私宰業者暴利擺不平 行銷斃死豬 民代協調打通路 集團成員多為親朋好友 屏東某鄉代 疑任私宰首腦 近年全國查獲斃死豬案件數 私宰工寮 在水一方 私宰村戒備嚴 屠戶受驚草上飛 桃園:CAS認證恐是「移花接木」 佳一香肉品 輾轉流向30多校 屏東化製廠量 日增11噸 拿不出證明 台營第一個挨罰 欺人太甚 養豬戶求償1億 政府除「斃」慢 豬農促重懲非法 並將求償億元 養豬協會簽署自律公約照片 斃死豬集運作業 不妨交給清潔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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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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